继续医学教育

继续医学教育实施办法(试行)

2016-08-23 来源: 本站原创 [ 字体: ]

为进一步规范继续医学教育管理,满足广大卫生技术人员参加多种形式继续医学教育活动的需要,特制订本办法。

一、继续医学教育及对象

继续医学教育是以学习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新方法为主的一种终生性医学教育。继续医学教育对象包括我院完成毕业后医学教育培训或具有中级以上(含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从事卫生技术工作的在职员工。

二、组织管理

教学处负责全院职工的继续医学教育,同时,根据医院实际情况实行分条线管理的办法:

1、人力资源部负责职工学历教育和在职研究生培养;

2、教学处负责国家级、上海市级I类继续教育项目申报管理、学分验证、职工外出参加继续教育项目的审批和登记;负责执行住院医师、专科医师规范化培养;

3、医务部负责医务人员的“三基”、法律法规、日常业务学习和培训,各科室负责科内业务学习和培训;

4、预防保健科、医院感染管理科负责医护人员的防保和感控知识培训;

5、财务科负责财会人员的继续教育培训;

6、后勤保障部负责技术工人的继续教育和技工等级考试;

7、其他系列专技人员的继续教育由所在科室负责,并报教学处备案。

三、经费审批

医院每年拨出一定额度的经费作为教学专项经费,用于职工参加继续医学教育等各项培训活动。

1、人力资源部负责审批学历教育、在职研究生培养费用;

2、教学处负责审批各类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参加国家级、市级继续医学教育学习班及其他各类继续教育培训费用。

3、科研科负责审批各级学术团体委员参加学术年会、论文投稿应邀参加学术会议等。有项目的从科研经费、人才培养项目支出,无项目的可从科主任基金支出。

四、内容和形式

继续医学教育的内容要具有针对性、实用性和先进性,应以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和新方法为重点。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的形式包括:

1、学术会议、学术讲座、专题学习班、进修班、研讨会、专题讨论会;

2、新、难手术和技术的操作示范;

3、国内外有关专业技术的考察和进修;

4、自学和其他可视为继续医学教育的活动形式如:发表论文、译文和出版著作,有计划有考核地自学专业技术知识,为继续医学教育提供教学、学术报告、承担和完成科 研课题,带教研究生或住院医师等。

五、学分申请与授予

依据卫生部、上海市卫生局相关申报要求,教学处负责Ⅰ类学分继续教育项目的组织和申报;浦东新区Ⅱ 类学分继续教育项目由科室向上海市医学会、浦东新区医学会申请办班,报教学处备案。

医院各科室须制订年度科室培训计划,填写《上海市第七人民医院继续医学教育讲座登记表》,由教学处审批,办班后授予院内Ⅱ 类学分。

Ⅱ类学分授予计算方法参照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与管理办法》执行。

六、学分登记和验证

继续医学教育实行年度和阶段相结合的学分制。继续医学教育对象每年必须获得的学分不低于25分(其中Ⅰ类学分5分,Ⅱ 类学分20分),方能通过学分验证,才具有原专业技术职称续聘资格和岗位聘用资格。如Ⅱ类学分不满20分,则年底考核不能评为合格。继续医学教育对象五年内通过参加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获得的学分数不得低于10学分,每一阶段中必须每年连续学分验证通过,才能进行职称学分合格验证,方可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各年学分不可互相替代,Ⅰ类、Ⅱ类学分不可互相替代,每年获得的远程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数不超过10学分,参加学历教育不能与继续医学教育相抵。

学分管理实施IC卡记分方式,教学处建立继续医学教育档案,统计每年职工继续医学教育情况,作为年度考核、评聘职务和晋升职称的必备考核条件之一。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教学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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