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续医学教育

关于参加学习班、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等的规定

2016-08-23 来源: 本站原创 [ 字体: ]

为了加强员工参加学习班等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的管理,促进学术交流和业务水平的不断提高,根据上级的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交流学习项目范围

1、中华医学会、中国医师协会、中华护理学会、中华医院管理学会、中国药学会、中国中医药学会、中国中西医结合学会等国家认可的一级学会组织的学习班、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等;

2、上述各学会的专科委员会或分会组织的学习班、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等;

3、上海市医学会、上海市医院协会等学术团体组织的学习班、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等;

4、浦东新区卫生技术培训中心、浦东新区医学会等学术团体组织的学习班、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等;

5、有关规定必须参加的学习班、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等;

6、鼓励和支持我院员工参加本院举办的各类学习班、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等。外省市举办的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地方性学习班、培训班、研讨班等原则上不支持参加。

二、交流学习项目时间规定

学习班和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时间不超过2周。学习时间超过2周者,则按照医院有关进修规定执行。

临床科室负责人到外省市学习,必须履行相应的请假手续。

三、交流学习项目人数和资格

1、由医院资助到外地参加同一个学习班和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同一科室人数不超过2人。

2、由医院资助外出参加继续医学教育项目,高级职称人员每年不多于2次,中级职称人员每年不多于1次,初级职称人员原则上仅限市内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四、交流学习项目经费支出范围、途径、资助额度

1、支出范围:学习费用包括会务费、培训学习费、资料费、交通费、住宿费,其他费用不予报销。

2、支出途径:

(1)主持和承担各级科研项目、人才计划、学科建设项目的科室和个人,学习费用由该类经费支出;

(2)没有承担各类项目的科室和个人,经院领导批准,学习费用由院继续医学教育经费资助;一般每人每年不超过2次,超过规定次数者,在办理外出学习审批手续后,费用自理;

(3)参加本院举办的学习班和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实行优惠。

3、资助额度:由院继续医学教育经费资助参加的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学习班、学术会议等,资助经费限额如下:上海市内不超过600元,外省市不超过1000元。超出额度的经费由科室经费或个人自理。特殊情况由院领导审批报销。

五、交流学习项目申请和经费报销程序

1、申请人填写《参加学习班、继续教育项目申请表》,由科室负责人签字后交教学处审核,报教学分管领导审批。

2、学习班结束后,在本科室传达学习内容,并将有关继续医学教育证书复印件交至教学处审核后进入报销流程。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教学处负责解释。

医学教育

联系我们

查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