价格公示

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公立医疗机构等医疗器械价格行为管理的通知

2017-09-04 来源: 本站原创 [ 字体: ]

沪价费〔2017〕14号  

各公立医疗机构、有关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以及《上海市定价目录》等相关规定,现就本市实行公立医疗机构医疗器械统一加价率销售通知如下:

各公立医疗机构要规范医疗器械价格行为,按照医疗服务价格管理规定,对于不可另行收费的医疗器械,不得向患者收费。对于可另行收费的医疗器械,自2017年9月1日起,应以医疗器械实际购进价(指扣除各种折扣后的价格)为基础,顺加不超过5%的加价率销售(实际购进价4000元以上的顺加不超过200元的加价额)。

特此通知。 
 

上海市物价局

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上海市医疗保险办公室

     2017年8月15日